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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85号)

   日期:2013-06-09     来源: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4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规定,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经研究,市质监局今年组织对现行有效地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审,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07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2009年及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全部进行复审(见附件1中标*的项目)。

  其他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如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情况等因素需要复审的,可一并纳入复审范围。

  上述标准中各有关单位认为需要修订的项目,已纳入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本次无需进行复审。

  二、复审主体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标准复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相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标准,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定复审承担单位。

  市质监局负责复审组织协调工作。

  市质监局在发函(《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分工意见的函》,京质监函〔2013〕121号)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采纳部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分工,见附件1。

  三、复审工作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以下情况对复审范围内标准组织复审:

  1.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2.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情况;

  3.科学技术发展情况;

  4.社会需求变化情况;

  5.标准实施情况。

  复审后,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复审建议,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见附件2)书面文件提交至市质监局,电子文件发送至bzh@bjtsb.gov.cn。复审建议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及说明。

  根据复审建议,市质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1.复审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标准目录和归口单位,注明“2013年复审”。

  2.复审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市质监局将其列入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3.复审需要废止或无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市质监局将在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原标准批准发布权限批准,由市质监局或市质监局联合原其他发布单位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分工(略)

  2.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建议表(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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