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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开瓶费还需立法

   日期:2007-02-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佚名    浏览:613    

到餐馆吃饭能不能自带酒水,这个持续多年的争论,最近随着北京消费者要求返还开瓶费的胜诉,和浙江温州20多家酒店发表集体声明而白热化。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表示,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应有的选择权,必要时国家行政部门应出面对餐饮行业予以规范。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说:“必要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面,对酒店售酒的价格、种类等方面作出规范。这个问题应在合理的前提下,由酒店行业和消费者协商求得解决。”

董京生说:“消费者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在很多酒店成了酒的专卖店,你只能消费指定的酒,而且价格普遍过高。这样消费者就应该有选择权。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你发出要约,消费者没有达成承诺就强行执行。”

董京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也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像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单方面集体声明“自2007年元旦起,不能自带酒水”的做法,是不能被消费者接受的。

为什么被明确指认为“霸王条款”的“开瓶费”,至今仍能堂而皇之地存在于餐饮业中?消协相关人士表示,过去把开瓶费列为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酒店一相情愿的规定,这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和罚则,因此,一直被酒店行业作为一种行规继续实施着。

该人士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因此,想彻底解决“开瓶费”的问题,就应尽快立法,并且制定详细的罚则,有效地整治那些不法商家,给消费者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北京首起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案经媒体报道后,网友热评如潮。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分析此案时说,现在很多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酒店的店堂公示,例如“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等,武绍智说,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单方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无效。

武绍智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拿出这种类似的店堂公示也无效。此外,酒店的利润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超越法律就是非法利润,非法利润取得的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武绍智律师表示,消费者当场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要回。酒店收取任何服务费都不能强加于消费者身上,这样的搭配收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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