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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17号)

   日期:2014-10-09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15198    
【发布单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6-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efei.gov.cn/n1070/n304559/n310576/n313486/n32463667/n35311274/n35311406/35313289.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根据我市实际,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建立市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订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二)建立县(市)区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职责、机构、队伍、经费、装备落实到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和社区,下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乡镇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履行其主体责任,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工作。
  (四)明确划分部门监管责任。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搞好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监察、工商、质监、环保、粮食、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职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及时予以明确。
  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制,合理划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建立“市统一领导、县(市)区主导、乡镇配合协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体制。
  (一)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市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县、乡镇、村和“联户联保”五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有效配置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市级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跨县(市)区、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等。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机构认真做好本辖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乡镇协助上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行政村(含涉农居委会)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配合乡镇开展工作。
  (三)理顺农产品检验检测体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整合检测职能和资源,重点建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各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快推进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提高依法依规检测能力和水平。
  市农产品(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开展产地环境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农产品定量检测、校正检测、监督抽查检测、风险评估检测、应急处置检测、委托检测。
  县(市)区农产品(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主要承担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产地环境监测。
  乡镇快速检测站,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按照合政办〔2011〕39号文件要求,确保检测工作有序运行。
  三、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
  (一)强化农业生产环境管控。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根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许可,强化经营准入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经销假冒伪劣及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进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兽(渔)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渔)药残留标准,加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推广力度。支持种养企业、合作社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基地(园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品牌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和检测,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等行为。
  (五)强化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强化产地准出管理,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率先将生猪及“三品一标”纳入追溯范围,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基地,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六)强化专项整治和监测评估。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区域、分品种、分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集中解决农药、兽(渔)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创建。
  四、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专项整治、风险预警与农业标准园区建设、农业品牌创建、监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手段,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和引进必需的监管、执法、检测人才。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大案要案,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职责任务,做到依法、科学、有效进行处置。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舆论引导,及时曝光有关案件,积极营造全社会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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