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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有条件从中国进口禽类产品

   日期:2006-06-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31    

        2005年11月23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修订联邦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纳入可向美出口加工禽肉及其产品的国家名单,允许进口中国的加工禽产品(WTO通报号G/SPS/N/USA/1168)。经过一段时间的评议期,在征求和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之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于2006年4月24日在联邦纪事上发布最终法规,将中国列入可向美国出口禽类产品名单,并于2006年5月24日生效(G/SPS/N/USA/1168/add.1)。

  进口中国禽类的具体要求
  美国管理家禽产品进口的机构归属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法律依据是联邦《家禽产品检验法(PPIA)》,该法对美国进口家禽产品有严格的规定。如PPIA第17节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屠宰禽类产品出口到美国,除非这些产品是卫生的、健康的,适合用于人类食品,不含可能导致非健康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染料、化学物质、防腐剂或其他成分。根据PPIA和它的执行法规,出口到美国的家禽产品还必须符合美国的安全、卫生、标签等标准。美国联邦法规(CFR)还为外国家禽产品进入美国建立了一套程序,欲获得出口美国资格,必须先符合程序中的所有规定,包括检验标准和官方控制机构的等效性以及企业和产品的合法性。具体为:
  第一,外国家禽检验体系须与美国相关标准和官方控制机构的要求等效。特别是必须对以下方面提出等效于美国标准的要求:宰杀前检查和尸检,由政府对厂房建筑、饲养场所和设备的官方控制,由官方检验人员对屠宰活动和产品的预生产进行直接的不间断的监督,经认证允许出口的企业与未经认证的企业分离,对所有认证企业实施一致的检验和卫生标准,对不合格产品的官方控制。
  第二,外国家禽检验体系应保证出口美国的加工企业及其家禽产品符合PPIA的规定和家禽产品检验法规。该国必须保证根据进口家禽产品法规第381.196章所要求的所有证书真实可信。除了通过最初的国家合格评定和审核程序保证出口产品安全、卫生,有适当的标签和包装外,FSIS还将在产品进入美国时随时抽取进口产品进行复检。
  第三,由食品安全检验署对申请国的出口资格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文件审核即是对申请国检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书面材料的审核。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为此将提供一份问卷,以便获得申请国对五项风险管理的详细信息。需要重点评估的五项风险是卫生、动物疾病、宰杀、残留物、执行。如果文件审核合格,将由各学科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现场审核,评估该国检验程序的所有方面,包括实验室和个体企业。

  对中国禽类检验体系的评估
  应我国关于准许加工禽类产品出口美国的请求,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对中国的禽类加工检验体系同美国的等效性进行了审核。结论是中国禽类检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与美国联邦家禽产品检验法和执行法规中的规定相符。现场审核的结论是,中国执行的禽类加工标准和程序与美国的做法一致。因此,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拟修订联邦家禽产品检验法,将中国列入可向美国出口国家名单,允许进口来自中国的加工禽产品,其前提是,这些禽类必须是在具有出口美国资格的其他国家的经认证屠宰企业宰杀的,在中国经认证的企业加工的禽产品。在中国国内企业屠宰的禽产品目前仍不能出口。美国保留将每年对中国禽类出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审核,查验企业是否符合美国要求的权利。中美两国将共同努力,以确保输往美国食品的安全性,中国将采取适当的程序把输往美国的产品与供国内商业用途的产品分隔开。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在派员视察中国的禽产品加工厂时,检查其生产记录以及供应商的进出口记录,以确定产品的来源地和最终目的地。

  复检程序
  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修订的法规正式生效后,所有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禽类产品都必须在美国入港处进行复检,检查标签、证书和货物总体状况等。其他方式的检验还包括:检查产品是否有瑕疵、进行实验室分析、检验产品中的化学物残留以判断产品是否受到微生物污染。
  通过复检的产品将盖有官方检验印章并允许进入美国市场。如果复检结果不符合美国要求,产品将被拒绝入境,视情况或重新出口或销毁或转为动物食品。

  促进中美禽类双向贸易
  这一修订法规批准生效后,中国将有25家企业可以出口耐储藏烹制禽产品到美国。美国每年从这些企业进口的产品总量大约为2500万磅。因此,这一法规将打开中美两国之间的禽产品贸易大门。美国消费者在本国市场上可以自由选择中国生产或加工的禽类产品。该法规给美国消费者带来的实惠不仅体现在低价格上,而且增加了可选择空间,对于美国生产厂商来说,有利于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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