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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永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5号)【失效】

   日期:2011-03-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52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永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工商局制定的《永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永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工商局  二○○七年三月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市场准入监管为切入点,以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监管为关键,以强化监督抽检为手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控制,确保农产品安全消费。

  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入市农产品进货验证、现场检测、挂牌销售、档案管理、例行抽检和质量追溯制度,力争用3—5年时间,达到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5%以下,其他农产品农残超标率控制在1%以下,生猪瘦肉精基本得到控制。

  实施步骤:2007年2—6月,市里在冷水滩家家福、步步高和建都等3个超市试点推行市场准入;7—12月,在各县区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推行市场准入;2008年以后,在各县(区)城和乡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制度。2007年主要对蔬菜、生猪推行市场准入制度,2008年以后的市场准入产品逐渐扩大到大米、水果、茶叶、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

  三、主要制度

  (一)实行标识流通。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联系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二)建立分类查验检测制度。具有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标志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实行产销对接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经产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检测报告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其他农产品,必须由农产品经营市场进行自检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凭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真实有效的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农产品市场在半年过渡时期内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三)推行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田间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

  (四)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经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转销其他市场,要报农业或工商部门,由农业或工商部门监督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生产者、销售者与管理者的责任。对建立产销对接或签订供销合同的基地,如生产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至少在3个月内禁止该基地生产的产品进入该市场销售。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连续3次超标,将对该销售市场实行警告,责令其整改,并上报省厅予以公布。

  (五)建立健全例行监测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农业部门要开展以蔬菜、生猪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并将监测品种逐渐扩大到水果、茶叶、大米和其他畜禽水产品,扩大监督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次数,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公众健康消费。

  四、基础工作

  (一)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支撑体系。一是以市场和基地检测室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超市应当建立委托检测制度或建立自律性速测机构;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管理制度和建立自律性速测机构;农产品基地要建立速测点,逐步规范产地准出检测制度。所有对外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每个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质量安全监督员。各级农业、畜牧水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和基地专职质量安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的标准体系。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等部门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识规范、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田间生产记录、农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管理等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的标准体系。

  (二) 建设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的要求,不断加强经营设备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准入制度、查验购销登记制度、质量抽检制度、不合格商品清退制度等,提高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基地与市场对接。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农产品专业协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对接或者签订销售合同,基地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畜禽水产品凭标识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等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抓好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田间记录及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仿造、违法使用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行为;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五)广泛开展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编印宣传资料、开展培训等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各地在开展市场准入工作时所取得的成效、先进经验和典型等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大范围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氛围,促进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和经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永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事青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唐定奇、市农业局局长周进松、市工商局局长吉振君、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雷燕平任副组长,农业、畜牧水产、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商务、公安、宣传、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场准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督促和指导自律性检测机构建设或委托检测制度的建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促进基地与市场对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等。工商部门加强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并依法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质监部门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监管,对农产品地方标准进行发布或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事件进行查处;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业“三废”及其他非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治理。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公安部门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中的治安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引导公众健康消费。

  (三)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场、企业和基地,责任落实到人。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出现重大群体中毒事件的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稳定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管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支出。同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广泛吸引基地、企业、市场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基础建设的投入,促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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