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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舟政办发(2008)140号)

   日期:2011-04-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18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政办发明电〔2008〕30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两创一促”总要求,全面建设“平安舟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查处和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一)调查并掌握本市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三)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四)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印发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2.制订各县(区)、各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3.按照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国家九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4.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安办反馈相关信息。市食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

  5.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6.各县(区)、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要分析研究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7.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九部门的公告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完善现有举报途径,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根据《舟山市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舟财社字〔2006〕12)给予奖励。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8年1月11日?2009年3月10日)。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县(区)、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县(区)、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2009年4月10日)。

  1.各县(区)、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重点

  各部门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按照各自职能,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种养殖环节整治。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对种植业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一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二是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加大抽查的覆盖面,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

  (三)强化经营流通环节整治。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以及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打击、取缔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商贩及摊点;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强化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管理。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文化制度、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民生工程,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食安委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市食安办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区)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此次专项整治主要由卫生、公安、监察、农林、海洋渔业、经贸、工商、质量技监、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加大力度,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利用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执法交叉、真空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整治,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舟检会〔2005〕2号),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注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是食品安全工作的治本之策。各县(区)、各部门要继续推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强化备案制,推广承诺制,严格责任制,落实政府、部门、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长效管理办法,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扶持规范优秀的生产加工企业,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食品和添加剂产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重大举措,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要注重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工作进度,保证整治工作齐头并进。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食安办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2009年1月13日前报送自查自纠阶段性小结,2009年3月13日前报送清理整顿阶段性小结,2009年4月1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市食安办汇总后上报省食安办和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开展整治和监督检查信息、检测情况每半月向市食安办报送一次(电子邮箱:zsfood@163.com)。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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