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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厦思政〔2008〕103号)

   日期:2011-05-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51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防止有害乳制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和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食安办牵头,成立由卫生、经贸、公安、工商、质监、宣传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灿民(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黄嘉斌(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龚  佶(区政府办副主任)

  姚玉萍(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汪荣南(区经贸局局长)

  陈培新(区财政局局长)

  候绿水(思明公安分局局长)

  张 兴(区卫生局副局长)

  吴志达(区工商局副局长)

  曹祥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分局助理调研员)

  高水来(梧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权辉(鼓浪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洪少宁(鹭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志民(中华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吴瑞华(厦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南河(开元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占兆文(员当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李林(嘉莲街道办事处调研员)

  李祖光(莲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雷化莹(滨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仲坪(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吴建宏(区质量技术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经贸局(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汪荣南同志兼任。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负总责,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清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政府领导和食安办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督查活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以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全面排查,加强生产流通监管,全力查访救治患儿,共同做好以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小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乳业生产流通领域清查工作,对查出的有问题的乳制品依法封存和销毁,对本辖区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存在的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整治,对本辖区发现的患儿积极组织救治,做好本辖区乳制品市场供应和正面宣传,确保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要坚持重心下移,对加工小作坊、小杂货店、小摊点、小农贸市场等薄弱环节进行拦网式的全面清查。做到督查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二)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乳制品流通环节的全面排查,在抓好城市商场和超市排查的同时,加大城乡结合部排查力度,逐户检查,不留工作死角;发现生产期为2008年8月6日前的三鹿奶粉一律下架并予以封存;对国家已公布的不合格乳制品立即组织下架封存;认真检查市场上销售的其他三鹿牌乳制品和其他品牌的乳制品,对未能提交提进货凭证、进货商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也给予下架封存;按省工商局要求,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省外产乳制品特别是奶粉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对不合格乳制品组织下架封存;对封存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销毁;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申诉举报以及督促相关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换货,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和维护市场稳定。

  (三)市质监局第一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对加工原料和成品开展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并做好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已投放市场产品的跟踪抽检,对发现涉嫌三聚氰胺问题的产品立即派出工作组驻厂深入调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成品和原料,召回相关产品,依法监督销毁,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由市工商局组织流通领域下架封存。同时根据省质监局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加工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糖果、糕点、饮料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奶粉原料是否合格,封存销毁不合格奶粉。

  (四)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下达治疗方案。加强对患病婴幼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患病婴幼儿的筛查,对已收治的患儿应全力救治,务求尽快恢复健康。治疗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同时根据省卫生厅要求,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餐饮单位奶粉原料情况,封存销毁不合格奶粉。

  (五)区经贸局负责组织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乳制品自查,搞好供应,加强市场供求监测,防止断档脱销,确保市场稳定。

  (六)思明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办理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不合格和有毒有害乳制品案件。

  (七)区宣传部负责督促主要媒体注意加强正面宣传,不准炒作。奶制品质量检验结果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医疗救治信息由卫生部门统一发布,区卫生局负责通知承担患儿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果断、有序、有效地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健全通联制度,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从9月14日起,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度,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每天 15:30时前向区食安办报送检查情况和最新动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查出的本辖区生产企业等案件应专题报告,详细说明案情,查处进度和下一步措施。区食安办汇总后书面报送市食安办和区委、区政府。

  (三)要加强部门协调,对各部门清查发现的问题,区食安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溯源、下架、封存、销毁、立案等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流通领域查获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提供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工业生产环节发现的原料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上游生产监管部门本区发现的非本地产品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

  (四)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重点宣传有关健康知识和查处情况,防止炒作,保持社会安定稳定。对于乳制品查处的案例和患儿收治病例等有关情况,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需要发布的应按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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