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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乌政办[2008]165号)

   日期:2011-08-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7    

  为有效管理和净化我市兴奋剂市场,切实做好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深入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为北京奥运赛事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切实掌握全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竞赛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乌鲁木齐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李光辉          副市长

 

  副组长:赛麦提·艾比布拉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闫永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西日甫江·伊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卫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历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耀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段  岳          市体育局副局长

 

  阿地利江·阿不力孜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任  君          市信息化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兴奋剂治理工作;负责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信息,部署工作;负责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卫兼任。负责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行动;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人员如下:

 

  李兴琪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处长

 

  王宝珠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沈丽华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姜  伟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杨  帆     乌昌财政局社保处处长

 

  热依汉·克力木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王  东     市信息化办综合处副处长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市内旅游热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行为。

 

  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化工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行为。针对生产企业,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其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针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

 

  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要追根溯源、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形成强大威慑力。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实,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对有关产品、原辅料、工具设备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罚款、撤销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互联网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要认真组织监测,及时查处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及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

 

  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严格按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5月19日—6月25日)。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一是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增加检查频次,积极开展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的集中检查。其中对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是否对含兴奋剂目录物质药品(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运动员慎用”;是否未经区级药监部门备案擅自接受境外委托签订生产合同,以及相应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取得情况,销售、出入库记录以及按规定渠道销售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情况。二是体育部门要提供运动员违规使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来源信息,公安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查实、追根溯源,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中的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三是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原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四是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五是市信息化办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公安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及相关企业和个人。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点督查阶段(2008年6月26日—7月25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市体育、公安、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市内旅游热点地区进行检查;负责会同工商、体育等部门对生产企业及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及时督查督办,严肃处理,并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7月26日—9月30日)。

 

  市体育局会同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展示我国政府反兴奋剂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旅游热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并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加强兴奋剂管理关系广大运动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我国对外形象和声誉,关系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各区(县)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反兴奋剂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协调专项治理相关工作,落实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进度、开展明查暗访、沟通反馈信息、提出协调建议等。各区(县)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部署,落实责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

 

  (三)建立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是建立调查发现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各级机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二是建立通报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互联网相关信息后,要及时通报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三是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案件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并将结果逐级上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   2008年兴奋剂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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