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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1-08-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79    

  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工业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快。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农,助推粮食产业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产区必须保持总人口3个月的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以及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内粮发〔2008〕64号和内粮发〔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保持35万吨地方储备粮和1000吨地方储备食用成品油的规模。(其中地方储备玉米34万吨,地方储备成品粮大米和面粉各0.5万吨)。地方储备粮油存储期为一年,全部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权属及职责,确保地方粮油储备“储得好、调得动、关键时刻用得上”。此次35万吨地方储备粮和1000吨食用成品油的粮油权属通辽市人民政府。首先由市粮食局按条件提出承储库点和承储数量的具体方案,然后由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下达收储计划。

 

  地方储备粮(玉米)收储计划下达时,要根据每个承储企业承储的数量核定一个最低库存保有量,总额为15万吨。

 

  三、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地方粮油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保管、更新轮换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基础储备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农发行根据计划数量,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单位负责地方粮油储备在库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地方粮油储备等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并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地方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四、市粮食局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有利于调控和降低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储库点和承储数量。承担地方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储备粮由通粮集团、大华物流公司以及具备承储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粮食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承储;

 

  (二)仓库容量必须大于承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具有与承储规模,承储品种相适应的粮食出入库、通风、熏蒸和降水等设备设施;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等条件;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由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近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重大坏粮事故记录。

 

  五、地方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实相符(保管账、会计账、统计账账面数和库存实物数相符),做到四落实(地点、数量、质量、人员)。

 

  六、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粮食深加工产业发展,保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或随销随购等多种方式进行轮换。

 

  七、在规定的储存时间内未经地方储备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企业都不得轮出。除此之外,各承储企业在储存期内轮出和购进地储粮必须经地方储备粮油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才能进行。

 

  为了保证在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时,市政府可随时调用成品粮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在管理上实行保证库存常量不低于储存总量的60%的基础上的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可以随时推陈储新。

 

  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外,地方储备玉米轮换购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直接从生产者中购入,通过市场直接销售给用粮单位、委托购销以及在粮食市场竞价买卖、招投标等多种形式进行。

 

  八、市储备粮油的动用,须由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动用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分行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

 

  九、市粮食局和财政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预警机制,建立动用地方储备粮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局要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粮食市场监察、信息采集等工作,适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通辽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十、市粮食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分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依照相关粮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同时作出书面检查,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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