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0]42号文件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工作部署,强化对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巩固乳制品企业重新审核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对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支持,争取地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经费保障,严格履职尽责,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做到能监管、会监管、善监管,确保全省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职责分工
省局负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全省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工作,生产许可变更工作,以及副页发放和副页变更工作;负责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首次申办生产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工作,以及首次副页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地、垦区)局开展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全省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地、垦区)局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市(地)、垦区局按照总局和省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受省局委托,负责实施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申请到期延续换证、生产许可变更的受理、现场核查、报批工作,以及副页发放和副页变更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辖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负责指导各县(区、分)局开展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组织本辖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本级依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以及组织、指导各县(区、分)局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年度审查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省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各县(区、分)局要按照上级局工作安排和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辖区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将监管工作情况上报市(地、垦区)局及当地政府;负责派观察员监督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并负责现场核查中整改项目的验收;严格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纸质和电子动态监管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逐企制定并落实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负责落实省、市(地、垦区)局组织及本辖区自行组织的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本级依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年度审查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省、市(地、垦区)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未设区(分)局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地、垦区)局负责,垦区局职责分工参照执行。
三、监管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条件。各级局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通则、细则要求,及许可工作规定的程序、时限、标准等开展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获证企业的证后动态监管,确保企业持续保持发证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二)严格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
各级局要按照“双重监管”责任制要求,明确每家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人,要求每家企业至少由1名监管人员和1名检验检测技术人员负责。各市(地、垦区)局要加强对辖区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明确所辖各县(区)每家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督查责任组,每组分别至少由1名监管人员和1名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组成,包县(区)包企到组。企业所在地未设县(区、分)局的由所在市(地、垦区)局负责“双重监管”工作,并要成立督查组对其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局要明确市(地、垦区)、县(区、分)局主管领导责任,确保各项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所有责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要上报省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动要随时上报。
(三)严格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
各级局要严格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各地制定的监管计划方案规定的频次和检查内容,对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不放过任何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将记录及监管音像资料等及时存入企业动态监管档案备查。要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要严格监督企业对购入原辅材料的管理,对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必须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要求企业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抗生素和β-内酰胺酶等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开展严密监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要求企业在购入原料时,应核实销售原料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原料,确保购入原料来源可靠、渠道正规;发现虚假票证的,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要协助企业向相关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协助提供所需信息。要进一步细化对企业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要严格企业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具备自行检验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细则规定要求进行逐批次逐项出厂检验,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并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监测计划,对抗生素和β-内酰胺酶等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进行监测,根据风险预警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在检测监测中发现问题后应立即组织召回涉嫌问题产品,在采取召回措施的同时将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立即上报辖区局。企业委托出厂检验的,必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按规定要求签订由市(地、垦区)局主管领导审查通过的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确保出厂产品批批送检,批批出具检验报告。其他委托检验行为也要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对委托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不得隐瞒藏匿。
三要加强对企业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施检验人员登记备案制度。企业从事原料进厂及出厂检验等实验室人员必须取得省局统一组织的检验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后持证上岗,并到辖区局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岗位职责、权限、健康证明等方面内容,未取得合格证明及相关资质、未在辖区局登记备案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要相对固定,定岗定人定责,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加强监管。企业检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到辖区局登记备案。
四要严格监督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严格关键控制点记录制度。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质检记录、销售记录等应要求设置电子和纸质档案,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发现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要严格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治理。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入库查验、领取投料等记录制度,做到记录真实、完整、准确,票据保留完备。二是明确告知企业不得购入无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失效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防企业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三是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要求添加和标识,要求企业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四是监督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签订责任书,公示于众。
六要严格督促监督企业落实不合格乳制品召回制度。对各类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及企业自行检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严格按照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要求予以全部召回,及时报辖区局及地方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一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联合下发的“黑财经[2011]72号”文件,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经费支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做到举一反三,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止本辖区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或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
二要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抗生素、β-内酰胺酶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上级局报告,向当地政府报告,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并及时查清来源,按照总局“五个一律”要求严格查处。
三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认真落实好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15%抽检、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工作。
四要保持高度警觉和风险意识,及时向省局报告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省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逐步建立完善和推广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要认真按照省局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动态监管纸质和电子监管档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对不法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六)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驻厂监督工作
各级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省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质技监食发[2011]243号)要求,一企一驻厂监管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完善驻厂监督工作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驻厂监督工作,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七)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要严查严防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对间歇式生产的企业,要严格监督企业落实开歇业报告制度,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严格禁止乳粉分装生产行为,严格查处期满未换证,混淆冒充申证单元等无证生产行为。
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职责分工全面彻底清缴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黑仓库”。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缴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环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要对任何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按处罚上限从重进行行政处罚。尤其对使用回收食品、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非法委托加工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六个一律”要求严厉惩处,该移送的移送,该吊证的吊证。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制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严防一罚了之、以罚代刑。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将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成立组织机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深入一线,加强督促和指导,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相关保障工作。要督促地方政府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加大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企业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要从经费、车辆、人员、装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证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指导,认真学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要积极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促进监管人员业务素质的快速提高,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做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乳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随时关注密切监控乳品行业动态信息和舆情动向,保持高度警觉和政治敏感性,做到能监管、会监管、善监管。 做到食品事件可处理、食品事态可控制、食品安全可保障。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按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五)严明纪律,廉洁从政。要严守监管工作纪律,不得借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之机搭车收费、吃拿卡要,既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不能包揽企业生产质量责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保证信息畅通,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严守信息报送工作纪律,及时将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计划、方案、措施、各类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重特大案情等,及监管机构、监管工作负责人员名录上报省局,保障信息畅通。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发布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信息。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