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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粮仓〔2013〕5号)

   日期:2013-01-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26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12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国粮发〔2012〕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原则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各种性质的粮食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重点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管,并对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

  (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督促粮油经营者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索证索票、质量档案以及仓储单位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粮油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保证质量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日常监督、风险监测和专项抽查相结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顿,严格管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销售等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重点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四)强化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对新收获的主要粮油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分析粮食质量状况,逐步建立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指导全省粮食收购工作。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检验条件。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收购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情况,规范粮食收购行为。

  (五)强化库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特别要加强对水分、杂质超标等影响储粮安全和储粮药剂使用、残留及其它影响食用安全的卫生指标检查,对检查出的储粮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采取通风、整理等措施加以消除。对查出的不符合相关国家食用安全标准的粮油,要依法依规处理,严防质量不安全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六)强化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地方储备粮定期质量检查制度。省局每年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普查,并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各地也要对市、县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确保省、市、县三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军供粮食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对军粮供应站(点)销售粮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粮食质量合格、卫生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对救灾救济粮等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

  三、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组织修订《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省级储备粮质量控制指标及入库验收规程》,各地也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有关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八)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培训、考评机制,打造一支素质较高、执法规范、响应及时、应对得力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争取财政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质量监管执法的装备水平,重点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设备,提高监管效力。

  (九)加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粮油质检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加快形成以省质检站为龙头、区域检测中心为支撑、县级检化验机构和企业检化验室为基础的粮油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检机构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规范检验监测机构从业行为,发挥行业和技术优势,拓展业务范围,扩大服务领域。推行粮油质检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检化验人员业务素质。

  (十)提高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粮食安全事件处置程序。对于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加强舆论监测研判,妥善应对与处置群众关心的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疑虑。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体系,掌握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状况,指导粮食收购;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信息体系,掌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工作情况和粮食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信息,提高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三)加强考评,形成合力。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对各地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层级监督和监管重心下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系统无风险”的工作目标。

  (十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世界粮食日”、“放心粮油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粮食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普及粮食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宣传引导,推动行业自律,树立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安徽省粮食局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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