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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闽粮办行〔2011〕27号)

   日期:2013-02-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4    

  各设区市粮食局、各粮油监测站、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该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中,“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指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如房式仓分区设点中,中心点各层或四角点各层的扦样量应分别相等。     二、附件1散装粮仓扦样布点示意图

  1. 关于房式仓分区设点中,“中心点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比为1:1”,指中心点扦取样品质量与四角点扦取样品质量总和之比为1:1。举例:如四角点中每一个点扦取1千克的样品量(四角点合计为4千克),中心点则扦取4千克的样品量;四角点与中心点扦取的全部样品(共8千克)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2. 关于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分区设点中,“内圆点、外圆点扦样质量比为2:1”,指内圆点与其它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举例,按1个区进行布点扦样时,扦样点共7个,其中A2、A4、A6、A8和中心点O,各点扦取1千克的样品量,B1、B5点各扦取2千克的样品量;即外圆点和中心点共扦取5千克的样品量,内圆点共扦取4千克的样品量,全部样品(即9千克)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 为减少扦样的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将原有的“分别设外圆点A1、A2、A3,内圆点B1、B2、B3,中心点共7个点”,调整为“分别设外圆点A1、A2、A3,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

  三、关于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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