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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种子备耕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46号)

   日期:2013-03-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96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有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目前,我省正值备春耕生产关键时期,种子等涉农物资已进入销售旺季。为保障今年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实现全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化大农业建设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

  2012年,我省经受住了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双重挑战,粮食生产再创新高,实现“九连增”,农民收入实现“九连快”。 种子作为粮食增产的内因,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的深入推进,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更加突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建设现代种业强省,事关“三农”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意义十分重大。由于2012年秋季多雨、秋 冬季低温,水稻、玉米种子含水量偏高,种子质量(发芽率、水分)受到影响。为此,各地要提高认识,把良种供应工作作为当前春耕生产 的中心任务来抓,要抽调种子、农技推广等部门技术骨干,组成良种备耕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春耕生产用种数量和用种质量安全,为我省粮食生产实现“十连增”奠定基础。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用种 要突出抓好“三个确保”,高标准保障春耕生产用种。一要确保农业生产用种数量。各地良种备耕工作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农户,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种子到户进度,准确了解品种余缺情况。对数量不足的品种,要做好调剂工作,尤其是要针对去年受秋雨影响、导致不能及时整地、造成播期拖后问题,尽早制定早熟种子调剂预案。要联合物价部门建立种子价格应急调控监管机制,合理制定种子指导价格,注意掌握种子价格波动趋势,在价格异常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防止乘机炒作,哄抬种子价格。二要确保农业生产用种质量。各地要开展一次种子质量大普查,检查辖区内全部经营企业、业户,发现种子芽率不达标等质量不合格的种子依法查处,严禁不合格种子出库、流通、下地。同时,要进村入户开展倒查,对未审定或有问题的种子要引导农民及时退种,并严查经销企业。各市地要从县种子管 理站抽调执法骨干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对象,以玉米、水稻为重点作物,以吉林、内蒙和我省生产的种 子为重点抽查,抽查品种不少于当地推广品种的30%。对在抽查中发现的种子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劣质种子下地。三要确保农业生 产用种适宜对路。各地要依据《黑龙江省2013年主要粮食作物高产优质品种区域布局规划》,以及本地的生态环境、积温、气候等条件,科学确定本地品种布局规划,明确乡、村适宜种植的主栽品种、搭配品种,防止品种越区种植。同时,要科学指导农民,购买良种后,全部做 种子发芽率试验,尤其是水稻种子,农民使用自留发芽率低的水稻种子应适当加大用量,进行催芽播种,确保一次播种保全苗。并要充分利 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以及领导讲话、专家讲座、滚动字幕等方法,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宣传,着力宣传推广适区农作物优良品种,宣传越区种植的危害。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增强农民适区使用优良品种的自觉性,提醒农民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适区适种,提高农民对今年春耕生产特殊性的认识。

  三、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要狠抓市场清理整顿,切实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要全面清理市场经营主体。要联合工商等部门,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 原则,对销售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逐一清理,合理规划和控制种子企业数量。依法吊销、撤销或注销不合格企业,并及时通告工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或变更营业范围,对应办理而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门店和小贩要坚决查处,依法取缔。二要全面开展 市场打假维权专项行动。要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集中精力开展种子打假维权行动,尤其要打好春季首个战役,深入开展好春季种子市场 专项治理行动,采用普查、互查、联查、倒查、督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企业、深入市场、深入农户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经营 行为,并把经营未审品种和假冒侵权作为检查重点,坚决杜绝劣种下地,切实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同时,要严查转基因品种,严防转基因品种流通,对疑似转基因的品种要立即责令暂停销售,并送交权威部门检验。三要加大执法力度。要牢固树立“种子无小事”的思想,发现违法种子案件,尤其是假劣种子案件,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社会反响较大的种子案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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