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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287号)

   日期:2013-03-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12〕186号)、水利部《关于确定深圳市、泉州市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11〕628号)相关要求,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与考核制度,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社会水循环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考核,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泉州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合理开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厉行节约、有效保护。坚持人水和谐,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合理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鼓励发展海水淡化。坚持依靠科学进步,把以水资源信息化促进水利现代化放在突出的位置,不断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工农业生产用水水平,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和农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水资源红黄蓝分区动态管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

  建立以用水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制度,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建立以节水管理为核心的用水效率红线制度,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46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建立以断面水质控制管理为核心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到2015年,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通过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15年,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形成,水资源信息化基本实现,主要控制指标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全市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区),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编制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取用水总量红区区域(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黄区区域(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实际用水量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新增建设项目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解决。

  (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结合水资源红黄蓝分区管理,对项目用水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项目建成后项目取用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的影响,综合比较建设项目的取水成本效益和社会成本效益间的关系,对用水工艺落后、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予以限制。县级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在分级管理的责任范围内,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及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直接取用江河湖泊及地下水资源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管理程序,加强取用水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到2013年,各地应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并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100%。

  (六)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加强沿海地下水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沿海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逐步关闭在沿海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服务业自备水井。加强地下水备用水源勘探,有条件的中心城区逐步建立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点。

  (七)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水利部门要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制订完善全市主要江河和供水水库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设完善水资源调度管理系统,以科技手段支撑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山美水库和金鸡拦河闸的联合调度,实行水库最低水位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晋江上游重要水库对生产生活用水的保障。

  (八)完善全市水资源调配的联网联控体系

  加紧建设湄洲湾南岸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石狮市引水二期工程、晋江引水第二通道、惠南引水工程等,形成完善的供水系统。积极开展沿海水库群串并联规划,建设山美水库引水至惠女水库、打通两个大型水库之间的连接通道;利用南安沿海三镇供水工程连通后桥水库、石壁水库和苏内水库;利用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连接惠女水库、陈田水库、菱溪水库和泗洲水库。科学规划建设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加快构建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水网体系,从而提高沿海地区的不同流域、区域之间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供水保证率,努力转变全市水资源分布不均的状况。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九)完善节水体制机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建立节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实现废水“零排放”;鼓励农业节水,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建设。全面完成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任务,力争使泉州市成为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

  (十)加强节水监督管理

  强化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现对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取水在线监管,推进重要灌区尤其是大中型灌区的取水计量管理和自备水源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水评估,并要求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推进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我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十一)推进节水改造和节水型器具推广使用

  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以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资源不足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十二)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

  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与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示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大力推广中水回用。

  (十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用水价格。建立合理的调价机制,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城市供水水价以及再生水水价。按照用水外部成本市场化的原则,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和良性循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原水费、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再生水及各类用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提高水费征收率。

  (十四)建立需水管理制度

  在摸清全市尤其是沿海区域各行业重点的用水大户对水资源的需求量的基础上,分析优先供水顺序,将供水管理转为需求管理,制定严格的需水管理制度,在紧急状态下,按照可供水量,根据轻重缓急有序供水。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五)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泉州市水功能区划,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建立各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量水质控制指标和管理制度,明晰各行政区取排水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权。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防治面源污染。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设完善县级以上水源地视频监控,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桃源水库扩蓄工程等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七)加强水生态修复保护

  深化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鼓励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用于城区内河(渠)补水;以重要河源、水库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开展山美水库、惠女水库总氮、总磷超标治理工作。

  五、强化责任,健全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九)完善体制机制

  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组建泉州市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建立县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四统一、两确保”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事权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水资源管理以及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回用、水环境治理等水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整合水利、防汛、市政公用、环保、水文、气象等各部门涉水信息资源,建立水资源水务一体化电子信息监控中心。通过对全市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用水效率实时监测,建立水资源红、黄、蓝应急响应管理机制。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确保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一)加强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县(市、区)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装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力争到2015年所有县(市、区)均达到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升级完善泉州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并加快县级水资源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建设水质水量、取用水、视频与闸控等实时监控子系统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控制边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全面提高水资源监督管理能力。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

  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确保原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民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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