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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

   日期:2013-03-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1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乳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要求,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打击、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乳品行业存在着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整顿和规范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对于我省恢复乳品行业声誉,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按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省乳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1推进奶牛规模化、规范化养殖。各地要加快推进奶牛规模养殖、规范养殖,到2010年,散养奶牛全部进入养殖场(小区)集中饲养。加大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鼓励散养奶牛进入养殖场(区)饲养。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将奶牛养殖场(区)纳入监管范围,严格生鲜乳生产标准和要求,实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制度。指导做好免疫防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实现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在全省乳品行业治理整顿期间,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重点规模化养殖场(区)派驻监管员,监督奶牛养殖场(区)饲料采购和使用,严格执行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严格把关。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把全省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外省生产的奶牛饲料和奶牛场的自配料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产自本省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合格的产品封存销毁,已售出的坚决召回销毁;产自外省的,立即下架封存,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

 

  推广规模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采购、统一检测模式,健全饲料来源记录,实现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减少奶农分散采购风险。奶牛养殖场(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化合物,严禁使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禁药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定,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确保使用安全。

 

  在全省乳品行业治理整顿期间,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牛饲料生产企业、蛋白饲料生产企业派驻监管员,监督实行批批检验,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3规范奶站和生鲜乳收购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奶站监管,支持取得工商登记具备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收购生鲜乳。要定期对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问题严重的生鲜乳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

 

  鼓励奶农协会组织奶农统一交奶,分别留样,因质量不合格被拒收的,由责任奶农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

 

  在全省乳品行业治理整顿期间,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站派驻监管员,监督挤奶、收奶和送奶环节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落到实处。

 

  4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一体化管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各地乳品加工企业的分布状况,对奶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积极推进乳品加工企业采用收购、租赁等方式对奶站直接管理,将生鲜乳收购站作为企业的第一生产车间,实行“养殖—挤奶—收奶—原料奶入厂”封闭运行,到2009年将奶站全部纳入乳制品生产企业管理。

 

  5规范生鲜乳贮存运输。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贮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即停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稳定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进入乳制品加工行业。不具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和相应检测设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原材料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规范,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实行原材料购进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收购入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标准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出厂检验制度,做到批批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3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检验监测。质监部门要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对检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封存销毁库存产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销毁。企业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全省乳品行业治理整顿期间,质监部门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管员,监督企业对进厂的生鲜乳、出厂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三)加强对乳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1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制品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

 

  3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加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举报信息分析。工商部门要做好销售领域乳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格乳制品申诉举报信息,快速反应,立即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

 

  (四)加强进出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所有出口乳品注册登记企业全程监管,坚决取消管理不善、质量不稳、缺乏诚信的企业出口资格。对进出口乳品严格按照国家和进口国(地区)标准及有关规定批批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乳品不进入我省市场,不合格乳品不流入国际市场。

 

  (五)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的监管。

 

  餐饮单位要实行采购乳制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卫生部门要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索票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明确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

 

  (二)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三)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乳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乳品质量安全案件进行查处。对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及时立案,快侦快破,依法从重查处,真正起到震慑乳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四)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隐患,应对乳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全面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制定奖励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乳品安全预警预报体系。

 

  (三)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密切跟踪乳品行业质量安全动态,发现新的危害因素,及时研究修订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在整合现有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监管部门配置必要的先进乳品检测设备,使检验检测能力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适应。乳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等监管部门按规定抽检生鲜乳、乳制品质量安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积极推进乳品质量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全省选择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加工企业进行试点,围绕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从奶牛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加工全过程,对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检测程序、检测记录等质量监管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将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乳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具体化,制定标准化流程,树立样板进行推广,推进乳品质量监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乳品的奶畜养殖户、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照《条例》严肃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各级政府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政府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乳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大力宣传乳品消费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监督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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