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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浙工商食〔2012〕3号)

   日期:2013-03-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06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企业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省局就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范对象

  全省范围内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

  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酒类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制度、源头追溯制度、禁业退出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等四项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实施精确监管,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一)实行特别标注制度,规范准入行为。各地要严把许可经营准入关,凡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的(不含普通的酒类零售商),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进行特别标注。对新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在其提交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核准并颁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注册部门要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核定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要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实行源头追溯制度,保障来源可查。各地要加快推进酒类经营者电子监管软件安装和使用,充分发挥电子监管平台的精确监管作用,对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和进口酒类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督促酒类经营者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应出具全省统一的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凭证,详细记录来源、流向等信息,并随附于流通全过程,做到票随货行,票货相符,实现酒类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追溯。

  (三)实行禁业退出制度,净化经营环境。各地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信用监管,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对经销来历不明、标识不全酒类以及进销票据与台账记录不完整或作假的,要纳入监管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对证照不全、无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规范或取缔。对经销非法添加、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把酒类经营申请人的资质关,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四)实行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将辖区内的酒类经营者纳入责任区监管,明确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巡查重点要突出“四查”,即查主体资格、查制度建设、查食品质量、查经营行为。要根据监管对象守法经营情况确定巡查频率,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落实经营主体义务

  (一)规范酒类标识标注行为。酒类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提供所经营食品的真实信息,依法使用食品标签,标签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完整,如实标明酒类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经营进口酒类食品的,还必须在每瓶酒的瓶身和内外包装上标注含有上述内容和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审核的中文标签。

  (二)保障酒类质量安全。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卫生和产品品质的要求进行储存,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要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过期、变质的应及时清理和销毁,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酒类进口商还应取得海关“报关单”以及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可靠。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应向供货商依法索取上述有关证明。

  (三)推行各项自律制度。酒类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先行赔付、无理由退货等自律制度,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切实履行法定售后义务,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积极主动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酒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规范酒类食品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当前消费投诉领域热点和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酒类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消费纠纷的一项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实施行政监管制度,落实经营主体义务,确立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二)加强领导,畅通信息。酒类行业整治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全省性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省局将在政务网开设“酒类整规”专栏,编发各地酒类整治和规范信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做法、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效等相关信息。4月21日前,以市为单位,将《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及酒类经营者名单报省局食品处。5月份起,每月5日前上报《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三)分步实施,有效推进。2012年4月15日前,各地要以责任区监管为依托,开展调查摸底,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详见附件2),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情况,并建立档案。从4月15日起,对新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活动的酒类经营者,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对4月15日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要结合年检验照、变更和巡查工作,督促其到许可机关进行特别标注,确保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不得收取费用。对还没有安装电子监管软件的酒类经营者,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工作节奏,讲求工作方法,有效推进实施。

  (四)强化教育,引导消费。各地要组织开展酒类食品价格和品质比较试验,组织消费义工等志愿者开展酒类商品的出厂价或进口价、批发价、零售价、酒店价的价格比较和质量比较,并将比较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厂价或进口价与零售价价差巨大的、性价比低的要重点予以披露。要充分发挥消保委和消费维权义工的社会化作用,强化消费教育,进一步普及酒类食品消费知识,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消费、理性消费。

  (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地要联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检、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酒类食品监管信息,全力打击酒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各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要立足职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管,整规结合,大力推进流通环节酒类经营行为规范,有效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附件:1.   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doc
  2.   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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