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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冷鲜肉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2〕92号)

   日期:2013-04-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9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随着群众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冷鲜肉大量进入了我市肉食品流通市场,零售网点逐渐增加,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但在部分销售网点存在着经营手续不齐全,经营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脱离冷链环节在集贸市场摆案销售,给肉食品安全造成较大隐患。为了加强对冷鲜肉产品的管理,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保证进入市场冷鲜肉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冷鲜肉经营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肉类食品安全工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各县区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市场冷鲜肉产品准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通领域冷鲜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行冷鲜肉市场准入制度

  (一)冷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等畜禽经过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合格后,低温贮藏、进入我市销售的肉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二)凡冷鲜肉产品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冷鲜肉生产企业定点屠宰许可证、省级资质认定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冷鲜肉生产企业必须是经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取得A序列编码,经审核换证合格并经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省外销售认定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冷鲜肉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年审有效证件)。

  3、冷鲜肉生产企业区域销售授权证明,国家认证的安全无公害肉品的认证文件(原件)。

  (三)冷鲜肉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冷鲜肉产品的行业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冷鲜肉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装卸等活动,生产经营的场所、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工具、冷藏库温条件和冷鲜肉产品的包装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和动物防疫的要求。

  (五)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冷鲜肉产品:

  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冷鲜肉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及其制品;

  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肉产品;

  6、超过保质期的肉产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以及动物防疫规定的肉产品。

  (六)冷鲜肉产品应当随货附有产品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备查。

  (七)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冷鲜肉产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冷鲜肉产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冷鲜肉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定点屠宰场“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2、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详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3、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冷鲜肉产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冷鲜肉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冷鲜肉产品合格、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购销台帐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冷鲜肉产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冷鲜肉产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冷鲜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国家公布的不合格冷鲜肉产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发现在市场销售的冷鲜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八)冷鲜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冷鲜肉经营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九)冷鲜肉产品只能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所销售,并存放在冷鲜肉销售专柜中销售,严禁将冷鲜肉批发给肉商到市场再销售。冷鲜肉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0-4摄氏度低温状态。

  四、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冷鲜肉经营行为,保障肉品质量

  (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关于冷鲜肉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检查冷鲜肉经销商是否具备冷鲜肉冷藏场所和专用运输车辆,每批次肉品必须是一畜两证,即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对于两证不齐全的肉品,视为不合格肉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冷鲜肉经销商对于每批次肉品必须提供车辆运输、消毒、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等证明以及“瘦肉精”检测、违禁药物无残留等报告单。其发展的销售网点以及超市必须具备冷藏柜、展示柜等工具,冷鲜肉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0-4摄氏度低温状态。凡冷鲜肉销售时胴体温度超过4摄氏度的视为不合格冷鲜肉,对票据证明、报告单不全以及不合格肉品,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禁止其冷鲜肉销售。

  (四)要求冷鲜肉经销店及超市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并应接受商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制度未建立或不执行的,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冷鲜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冷鲜肉产品,并在商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督下就地销毁,记录在案。

  2、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冷鲜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不合格肉品应该在商务、工商等部门监督下,就地销毁,记录在案。

  3、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鲜肉产品的,商务、工商等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不合格肉产品就地销毁。

  (五)冷鲜肉销售网店只能销售来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国家规定“三章两证”的冷鲜肉品。否则,商务、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冷鲜生猪产品只能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所销售,并存放在冷鲜肉销售专柜中销售,不准销售病害猪肉、注水肉和无章无证的私屠滥宰生猪产品,冷鲜肉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其温度必须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违反以上规定,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联合整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畜牧、药监等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冷鲜肉产品的质量监管。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强化管理,加强服务,确保冷鲜肉肉品质量安全。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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