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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餐饮服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1〕152号)

   日期:2013-04-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餐饮服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忻州市餐饮服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根据《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分类管理,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权限的界定和划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职责。

  1、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局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县(市、区)局及其所属机构开展餐饮服务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实行分类许可、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办法。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实行分类许可,原则上第一类、第五类、第六类餐饮服务的许可事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若辖区内无上述三类餐饮单位,由市局商县局从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中依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规模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选择2-3家由市局审批);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餐饮服务的许可事项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由市局审批的餐饮服务企业应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加注初审意见后送忻州市政务大厅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的监管办法,即各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市局对各县(市、区)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稽查。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案件的处理按属地监管受理查处。跨地区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本着当地政府负总责、上级部门指导的原则,做到有效应对、处理及时。

  第七条  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新的餐饮服务分类管理办法,依照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附则

  餐饮服务分类依据:

  1、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餐馆分类依据《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第三条执行。即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餐饮服务单位分类依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五条执行。第一类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包括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包括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为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第六类餐饮服务单位依照《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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