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用油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现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含分装,下同)的企业(传统的茶油、菜油、香油等现场生产加工自用的小作坊除外),应向质监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食用油;禁止生产加工、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
二、所有食用油流通经营者禁止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未经质监部门批准擅自生产加工的食用油,也不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
三、所有餐饮服务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禁止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禁止购进和使用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用油。
四、所有食用油生产者、流通经营者和餐饮服务者必须建立食用油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且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质监、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的,欢迎广大市民拨打举报电话:7203585(市食品安全办)、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12331(市药监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