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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牧医字〔2013〕14号)

   日期:2013-04-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4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近期,我国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相继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疫情。为严防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现就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

  各地要立即行动,组织人员深入各养禽场(户)、活禽交易市场,对禽类免疫、健康等情况进行排查,指导养禽场实行封闭管理,监督指导养禽场(户)做好环境、禽舍、场地、运输工具等消毒工作,特别是对近期从内地引进的种禽、种蛋、鸡苗进行养殖、孵化的养殖场或养殖户,要重点加强排查、监管和采样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采集样品送检,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公路、铁路、民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对进出疆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来自农业部公布的H7N9禽流感疫区省市的活禽及种蛋坚决不准进疆,一旦发现来自H7N9禽流感疫区省市的活禽及种蛋,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置。对来自非疫区的活禽和种蛋要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并立即通知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跟踪监管工作。

  三、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把好入场关,严格落实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临床检查合格方能入场交易制度,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入场交易;严格督查各活畜禽交易市场的消毒制度及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加大活禽交易市场的抽样检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四、加大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工作,严防不合格的动物进入屠宰场,一旦发现有动物违规进入屠宰场的现象,要对屠宰厂业主及驻厂监管责任人严肃查处;要监督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建立监测记录,并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的抽检工作。驻场检疫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禁止未经检疫、染疫、疑似染疫及死因不明的动物进入屠宰环节;把好同步检疫关,防止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出场和只收费不检疫现象的发生,并监督屠宰场对病害动物产品及其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出有“瘦肉精”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立案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五、强化源头监管,加大养殖环节监管力度

  各地要贯彻执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要认真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情况及日常防疫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落实日常防疫工作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关闭。各地要结合当前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组织人员对免疫进度、免疫质量等情况开展督查检查、抽样监测,确保春季动物免疫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六、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各地要对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产地检疫工作要全面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做到凡出必检,凡销必检。接到报检后,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的发生。发现疑似病畜禽,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决不让可疑病畜禽出场(户)。

  七、加强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加强养殖、交易、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管,监督养殖场(户)、贩运户和屠宰、加工、储藏企业业主,严格按照规范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拒不执行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八、认真贯彻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各地要对贯彻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杜绝“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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