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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温政办〔 2012 〕217 号)

   日期:2013-04-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解决监管交叉和边界不清等突出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统一协调、分段监管”的监管体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监督管理与引导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逐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监管交叉等问题,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坚持职能相近的原则。对于因职能交叉导致的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职能最接近的部门监管为主,其他职能交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三)坚持尊重实际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现有工作力量和相关领域历史监管情况,立足于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确定监管职责归属。

  (四)坚持有效管理的原则。从有效发挥监管效能出发,凡涉及单个部门执法依据不足的,可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避免监管空白。

  (五)坚持综合执法的原则。在当前分段监管体制下,凡涉及多环节(领域)或重大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以综合执法方式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豆芽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二)芋头(土豆)去皮、蔬菜快速腌制、笋干(蕨菜)泡发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上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发现以企业化生产的行为,线索移送质监部门监管。

  (三)农贸市场(或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及其统一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猪头脱毛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的,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查处。商务部门应加强屠宰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管。

  (四)流通市场外,用于批发的卤味烤禽熟食加工(如猪头肉、猪蹄、鱼饼、烤鸭、鸭头、咸肉、酥排骨等)、炸油条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

  (五)前店后场(制作场所与销售场所未分离,且后场制作的食品只供前店零售的)形式的食品制售活动,其中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在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六)牛、羊检疫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牛、羊屠宰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七)农贸市场(或农贸市场统一管理范围内)活禽屠宰、销售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的,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查处。

  (八)流通环节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经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配合;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的,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查处。

  (九)食品生产企业的仓储(冷库)中作为企业自身生产加工的原料及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经营企业仓储(冷库)和物流企业为流通环节提供服务的仓储(冷库)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

  (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力量,保障经费投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秩序良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依法强制退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跟踪执法,彻底捣毁非法场所、没收工具设备,彻底消除其再次从事违法活动的资本。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当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尚未明确界定的食品安全职责交叉、监管空白问题及出现的新兴业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胆探索,主动作为,实行监管“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扯皮。鼓励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有奖举报和专项整治等手段,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职责不清等问题,全力确保“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四)制定出台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对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据本通知精神,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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