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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的通知

   日期:2013-04-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82    

  各市(州)农牧(农林)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的有关规定,省农牧厅编制了《甘肃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从2011年9月25日起实施。列入《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请按《办事指南》规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许可事项。省农牧厅在本《办事指南》施行前发布的有关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的规定与本《办事指南》不一致的,适用本《办事指南》。

  附件: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目    录

  1、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2、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马铃薯种子)

  3、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4、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马铃薯种子)

  5、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6、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7、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8、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核准内容:是否具备生产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8月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

  办事条件:

  1.须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②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③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④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⑤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⑥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5名以上,专职的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⑦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⑧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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