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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晋粮储基字〔2012〕198号)

   日期:2013-02-2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117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熏蒸作业管理,确保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山西省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 西 省 粮 食 局
 
  2012年8月30日

 
  山西省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熏蒸作业管理,确保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粮食熏蒸作业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粮食局负责指导全省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粮食熏蒸作业检查,并负责局属及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粮油仓储单位的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粮油仓储单位的基
 
  本条件,即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实施粮食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执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掌握熏蒸基本理论知识,受过熏蒸技术培训、技术熟悉、有组织能力的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熏蒸操作人员应由受过熏蒸技术培训、熟悉技术操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熏蒸仪器设备的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熏蒸作业时应安排2 名以上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
 
  (三)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安全有效,工作服(长袖衣裤)和无渗透性的手套应完好;熏蒸现场应准备灭火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过程应对熏蒸现场及周围设置警界标志。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粮食熏蒸作业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粮食熏蒸作业申请表;
 
  (二)详尽的熏蒸作业方案,包括熏蒸负责人及参加作业人员、化学药剂类型及熏蒸方式、用药量、熏蒸密闭时间、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等;
 
  (三)实施熏蒸作业的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在实施粮食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向省粮食局、设区市粮食局申请备案。
 
  第七条  省粮食局、设区市粮食局对粮油仓储单位提交的熏蒸作业备案材料,要按照熏蒸作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符合熏蒸条件的,提出适宜实施熏蒸作业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熏蒸条件的,提出不可以实施熏蒸作业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提出完善措施。
 
  第八条 申请熏蒸作业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在熏蒸作业完成后10日内,要向备案单位提交熏蒸作业情况报告。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方案要求实施熏蒸作业造成损失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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