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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商局:商场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 应设专区

   日期:2012-07-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32    

    今后,商场超市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再"低调"销售。按照西安市工商局最新制定的《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8月1日,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有标准

    为规范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防范销售过期食品风险,西安市工商局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1、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2、食品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3、食品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4、食品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5、食品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6、食品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大中型商超应设专区或专柜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区(专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捆绑搭售须标明"临近"字样

    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作降价处理、设置价格折扣或者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销策略。销售凭证上应当标注"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到期食品应及时销毁不得退回

    按照暂行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公开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货换货责任、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同时,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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