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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宁卫监督〔2012〕220号)

   日期:2013-05-2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86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宁卫监督〔2012〕220号
【发布日期】 2012-07-06
【生效日期】 2012-07-06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xws.gov.cn/Article/wsjdc/spaqzhxt/201208/20120802094724_10343.html

  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持,经自治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经研究,决定成立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马秀珍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李  成  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张  波  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麦欣甫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消费品工业处处长

  孔子劼  自治区商务厅畜禽屠宰办副主任

  张雪峰  自治区农牧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处长

  张晓晖  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姚全泰  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质量监管处处长

  叶上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卫生监督处处长

  陈  炜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疫处处长

  李  丽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毓洪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

  田丰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赵银艳  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秘书长:赵银艳(兼)

  委  员:李怀松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赵正生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

  张银豪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郭晓明  宁夏食品检测中心主任

  尹倩如  宁夏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站长

  孙  英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员

  关今悦  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丁  毅  自治区民委清真食品办主任

  王绍军  自治区民委清真食品办副主任

  黄吉华  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

  梁建宁  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闫永利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主任

  芦  香  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段兰萍 宁夏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副主任

  黄  淳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书记、主任医师

  赵生银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副主任医师

  郭宁川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邹建民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郭再逢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传染病与消毒卫生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黄  峰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与学校卫生监督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刘吉祥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  征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科科长、主任医师

  郝  琼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学检验科科长、主任检   验技师

  付大仁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科、主任药师

  袁秀娟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营养与学校卫生科、副主任医师

  胡建英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学检验科、副主任检验 技师

  魏秋宁  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学检验科、副主任检验技师

  杨建军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慧英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赵伟明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德小明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王铁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郑亚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肾脏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朴文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  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副主任技师

  杨立山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

  陆  彪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

  司  岑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李玉芳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感染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张冬青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主任技师

  工作秘书:杨晓军 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主任科员

  薛秀琴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与学校卫生监督科科员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我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织。为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卫生厅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卫生厅委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我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建议性意见;

  (二)起草宁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三)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及卫生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五)组织开展我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卫生厅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并由卫生厅聘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毒理、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我区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经各部门及单位推荐后由卫生厅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应急评估任务需要,可设临时工作组,负责专家委员会委派的评估任务。临时工作组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家组成。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对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管、医学临床实践或科研教学以及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及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请卫生厅批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悖于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言论的。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厅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由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年度计划草案和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草案。

  第十七条  对应急评估的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意见,可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的临时工作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投票时专家委员会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全体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形成的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等各项文件经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卫生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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