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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6-20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浏览:39    
     【发布单位】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5-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m.gov.cn/zwgk/zxwj/bmwj/201305/t20130517_197417.htm

  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福建省工商局《转发省食安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餐饮业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工商食〔2013〕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紧急通知》(闽工商食〔2013〕154号)精神以及市食安办相关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坚决依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掌控信息,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台账。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以辖区内的集贸市场、食品批发经营户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逐户单独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档案,完善食品添加剂经济户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要进一步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二)强化巡查,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经营行为。一方面,各基层工商所要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克服监管盲点和薄弱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狠抓案件查办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一旦发现问题,快查快处,属于故意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列入黑名单,其企业负责人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抽检,保障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充分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针对当地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投诉举报和市场舆情等渠道发现的线索,突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店等场所,对关系民生的主要食品、热点食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样检验,重点检验食品中是否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目标,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工商局在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广泛发动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形成良好执法氛围。同时,要通过公示栏、上门宣传、集中培训、违法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方法,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有效提升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促进其严格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三)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要严格信息发布管理,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工作中遇有重要信息和重要案件情况要及时报告,并于5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上报至市局食品科。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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