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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79号)

   日期:2013-06-2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84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79号
【发布日期】 2013-06-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塔吉克斯坦樱桃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塔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达成一致,塔吉克斯坦樱桃获准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塔吉克斯坦樱桃进口。

  附件: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令)。

  (四)《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英文名:Fresh Cherry。

  三、允许的产地

  塔吉克斯坦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在出口季节前,出口樱桃果园、包装厂等设施均须在塔吉克斯坦农业部注册,并提供给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年出口季节前,由双方共同对注册果园、包装厂等进行审查。获得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2. 樱桃绕实蝇Rhagoletis cerasi

  3. 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4.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5. 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6. 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维持果园卫生,对有害生物进行有效监测和防治。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

  2. 所有出口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樱桃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二)特定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1.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和樱桃绕实蝇Rhagoletis cerasi,在出口或进口过程中应进行检疫除害处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应得到中方的认可。

  2.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和樱桃绕实蝇Rhagoletis cerasi,在樱桃生长季节进行有效监测。从贸易第2年开始,双方连续3年进行联合监测。

  3. 如连续3年监测、连续4年预检及进境检疫均未发现上述2种害虫,将取消检疫除害处理。

  (三)加工包装。

  1. 樱桃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塔方或塔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 在加工、包装过程中,樱桃须经挑选、分拣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 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安全要求。

  4. 包装好的樱桃应采取必要的保鲜措施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包装厂或编号),并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塔方或塔方授权人员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樱桃进行抽样检查。如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最少检查600个果实。

  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塔方应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保留相关调查记录。

  (五)植物卫生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塔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在出口前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和技术指标。

  2. 塔方应在贸易进行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预检

  在贸易开始的前4年,中方将派检疫官员与塔方或塔方授权官员对当年出口中国的樱桃实施预检。依据进口检验检疫情况,中方将决定在随后的出口季节是否需要继续派检疫官赴塔预检。

  八、进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口樱桃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要求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樱桃实施检验检疫。

  2. 如出口前针对樱桃绕实蝇和葡萄花翅小卷蛾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由经检疫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进行核查,判定相关处理是否有效。

  3. 对出口前未针对樱桃绕实蝇和葡萄花翅小卷蛾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九、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要求,不得接受报检。

  2.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及包装厂的樱桃,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3. 如在出口前已进行检疫处理,但判定处理无效,则将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处理。

  4. 如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5.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运、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向塔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6.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回顾性审查

  1. 如果塔吉克斯坦鲜食樱桃上有害生物发生变化,质检总局将作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塔方协商,调整相关检疫措施。

  2.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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