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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卫生城市复审期间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6-21     来源: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51    
    【发布单位】 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4-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t12365.gov.cn/(td5n1p454ftmlk45deldsty3)/NewsInfo.aspx?NewNum=201305130008

  各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2013年爱国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50号)及《包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2013年度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通知》(包爱卫办字﹝2013)9)文件要求,为有效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一步提升城乡卫生水平,确保顺利通过自治区对我市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复审和全国文明委对我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考核,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其中,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由质监局牵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小作坊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的环境卫生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使全市小作坊整体水平达到或超过2011年创卫时期。

  二、工作时间

  从即日起到六月底结束。

  三、工作要求

  ㈠各旗县区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头局食发(2013)4号)要求,加大对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巡查力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

  ㈡对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小作坊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停业整顿或收回登记备案证书。

  ㈢及时以简报和信息的形式向市局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工作动态。

  ㈣在爱国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市爱卫办会以随机检查、媒体监督等形式,对整治行动不力、脏乱差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进行曝光,望各旗县区局(分局)认真对待,圆满完成任务。

  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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