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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办法(包府办发〔2012〕121号)

   日期:2013-06-27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浏览:43    
     【发布单位】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12〕12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tagri.gov.cn/Article/Disp.asp?id=2159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执行能力和管理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督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上级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开展;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解决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着力在推动决策落实上下功夫,力戒做表面文章,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督必果、查必实;

  (四)讲求时效。督查工作要树立时间观念,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对有特殊要求的,坚持特事特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协调配合。多部门共同负责的督查事项要加强协调,主办单位发挥牵头作用,协办单位主动配合,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在督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抓好落实。食安办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管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进行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联席会议以及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和其他重要专项会议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提案情况;

  (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情况;

  (十一)应督促检查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由市食安办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年度督查计划,报市食安委批准。对确定的督查事项,明确督查对象、内容、方式、承办单位、时间和要求,并告知承办单位;原则上一事一项,情况复杂、内容较多的应当分解立项;

  (二)交办。立项后,有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由市食安办直接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结;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由市食安办分别交办,分别办理,或由市食安办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个别不宜确定其他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以及涉及全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问题由市食安办直接办理;

  (三)承办。接到督查任务后,各旗县区、各成员单位的负责领导要提出办理意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督查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

  (四)督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食安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将采取多种形式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填写办理意见,并附相关办理文件,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市食安办;多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统一汇总反馈;由市食安办在督查中直接发现的问题,报送市食安委,通告相关旗县区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督查事项因故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反馈时限前,向食安办说明延期办理原因、已办理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等,必要时可以作阶段性反馈;

  (六)审核。食安办要认真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补办或退回重新办理,特殊事项需经分管市长审核;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市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委报告办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立卷存档工作。

  第六条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一)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特急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提电报应当在收到的当天办理完毕;

  (三)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四)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事项,应当定期反馈办理进展,待完成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承办单位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或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办理时限的建议;

  (六)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按照相关程序报交办的领导和部门。

  第七条督查工作方式

  (一)信函、电话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食安办以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旗县区或相关部门按时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专项整治行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事项,由市食安办组织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题,督促工作落实;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市食安办可建议市食安委召开专门督查会议,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有涉密督办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机要管理运行,在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各旗县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督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市食安办对各承办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市食安办每季度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条督查工作的奖惩。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纳入各旗县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目标考核体系。市食安委根据督查工作检查情况,对认真办理、落实有力、报告及时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逾期不报或报告不实的承办单位予以批评。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督办事项延误,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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