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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粉丝生产企业登记卫生要求(试行)

   日期:2013-06-28     来源: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80    
      【发布单位】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ciq.gov.cn/xxgkml/zbcg/zcdjgl/201204/t20120406_37561.html

  1.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粉丝、粉条、粉皮(下同)生产企业的卫生登记。

  2.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粉丝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3.环境卫生

  3.1 出口粉丝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

  3.2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硬化。

  3.3 生活区与生产区应隔离。

  4.车间及卫生设施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

  4.2 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晒粉场远离污染源,粗沙盖严,无裸露地面。

  4.4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4.5漏粉和包装车间的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生产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他防虫、防蝇设施。

  4.6 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7 车间入口处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4.8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配备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架、挂衣架,并设置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9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5.加工用水卫生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官方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6.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卫生

  6.1 粉丝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有员工健康档案。

  6.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6.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按规定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7.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卫生

  7.1 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2 加工过程产生的非粉丝杂物和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7.3 用于包装粉丝的材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7.4 原料和成品库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

  8.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

  8.1配有相应的质检人员及检验设备。

  8.2 具备质量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

  8.3 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文件和质量记录

  9.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部门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9.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9.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9.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二年。

  10.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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