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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的通知(赣农办字〔2011〕95号)

   日期:2013-07-02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浏览:52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赣农办字〔2011〕95号 
【发布日期】 2011-10-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3530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兽药,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厅制定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现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于11月30日前印发至辖区内每一家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户)、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确保各有关单位规范使用兽药。

  附件:1.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2.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3.饲料生产企业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4.《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签收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兽药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直接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规范我省广大养殖场(户)和饲料生产企业合理使用兽药,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兽药。兽药具有双重性,科学合理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规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还会造成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甚至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购买合法兽药。首先要购买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企业生产的兽药。其次要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三、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停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不得在饲料中直接加入兽用原料药,如需生产加药饲料,必须使用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的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添字”的预混剂产品。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记录》(附件2)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表》(附件3),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用药物及其替代药物清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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