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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

   日期:2013-07-1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851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7-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决定于2013年7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饮用水卫生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以规范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二)开展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水厂水质消毒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各水厂卫生监督档案。全面检查水厂有无水质消毒设施及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于无消毒设施或运转不正常(包括消毒设施未投入使用)的,应当要求水厂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

  2.开展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中的《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是否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对于存在水源卫生防护问题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开展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全部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按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信息。检查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单位是否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应当报告当地政府。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1.依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按照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

  2.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每个地级市不少于5家,不足5家的,全部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抽检结果应当在媒体上公示。

  3.严厉打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通报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部署,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落实各项任务,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要认真梳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促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总结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适时组织督查,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请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局。

  联 系 人:关姗姗、张利、房元萍

  电    话:010-68792984、68792407、68792042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ggwsjdc@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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