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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 (2013) 242 号)

   日期:2013-07-24     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60    
     【发布单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市 (2013) 242 号
【发布日期】 2013-07-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s://www.sgs.gov.cn/shaic/html/govpub/2013-07-19-0000009a201307170003.html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食品卫生,现就本市工商部门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对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安全和食品卫生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活禽交易平稳有序。

  二、主动跨前一步,及时掌握活禽交易定点情况。市政府已批准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和上海沪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本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各分局要主动加强与区县商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辖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定点情况。同时,掌握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内活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加强市场检查,严把活禽质量安全关。加大活禽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对进入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必须检查有效检疫证明,对外省市入沪活禽,还要检查市境道口签章,对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的活禽,要检查由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严禁没有合法来源的活禽上市交易,禁止从事活鸡、肉鸽、鹌鹑以外的其他活禽交易。

  四、加大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定点经营规定。通过飞行检查、错时监管等手段,加大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对在非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从事活禽交易的,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交易,监督市场开办者将违法销售活禽的经营者清退出场,并依法追究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

  五、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暂停交易期间进行活禽交易、未按规定从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购入活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市场内无照经营活禽行为,对违法销售的活禽依法予以没收并移送农业部门作无害化处理。及时处理有关非法活禽交易行为的举报,维护活禽交易市场秩序。

  六、加强宣传引导,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增强市场开办者和活禽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督促和引导市场开办者落实索证索票、台帐登记、日常检查、活禽安全信息公示、违法行为报告、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等管理责任。

  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合力。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大联勤、大联动”等综合治理平台,加强与商务、农业、卫生计生、城管执法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中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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