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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饲料生产企业清理整顿行动的通知(辽牧发〔2013〕162号)

   日期:2013-07-24     来源: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58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辽牧发〔2013〕162号
【发布日期】 2013-07-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ah.gov.cn/zwgk/tztg/201307/t20130718_1147174.html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2013年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已经结束,农业部和省局分别下发了农业部1955号公告和省畜牧局第25号通告,注销了60家饲料企业的生产资质,有104家企业未通过2013年年度备案。为进一步夯实饲料监管工作成效,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省局决定自即日起止8月底,开展一次饲料生产企业清理整顿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饲料监管

  各地要结合全省开展的饲料质量安全规范年活动,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对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管行动,并将对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动态掌握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坚决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严格履行好监督执法职责。

  二、加大力度,规范生产行为

  各地要结合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行为。一是对未上报年度备案材料的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检查中发现生产、检验条件达不到要求,不具备继续生产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生产资格。二是对备案不予通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我局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三是加大对备案不合格企业的抽检密度和频次,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检打联动有关规定,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全省饲料安全。

  三、整顿环境,清理非法企业

  以饲料备案为抓手,开展饲料生产企业清理行动。各地对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证件的企业,务必收回证件,防止其非法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要严查严打、常查常打,检查中发现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以及被注销许可资质仍在继续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从事饲料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沟通,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内、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要将此次备案工作中予以注销和备案不予通过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函告工商机关、免税机关等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五、时间安排

  7月16—8月15日为各市自查阶段;8月15—30日为省局抽查阶段。请各地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自查总结和注销企业的许可证件送至省局饲料处。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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