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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3〕79号)

   日期:2013-07-25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浏览:124    
     【发布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质监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教办体〔2013〕79号
【发布日期】 2013-07-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zjedu.gov.cn/gb/articles/2013-07-24/news20130724092400.html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各普通高校:

  校园饮用水安全与学校食品安全密切相关,为贯彻《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2013—2015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2013〕5号)精神,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教体〔2011〕111号)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创造条件,保障学校供水安全

  各地要紧紧抓住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二五”规划》的契机,加大对学校饮用水建设的投入力度,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限期改用自来水,对于2015年年底前仍不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由当地政府出具书面说明。对于仍需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于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对于二次供水学校,要加大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的清洗、消毒及设备投入,做好管道维护,保障学校供水安全。

  二、整合资源,优化学校饮用水监测网络

  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末梢水水质的定期监测。对于自备水源学校,学校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一周内及水源供应发生重大变化时,分别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学校末梢水水样,检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pH值、色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等,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特点,选择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等,在2015年年底前将辖区内所有自备水源学校的末梢水抽检一遍,并将抽检结果及时抄报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齐抓共管,确保学校饮水安全

  一是提倡学校使用开水提供师生饮水,对于使用桶装水等未煮沸直饮水的学校,学校必须加强购置、使用、清洗消毒、定期送检等环节的管理,做好每学期开学前的学校饮水卫生安全自查和日常隐患申报工作。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重点对自备水源学校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卫生监督检查。四是质监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职责,加强桶装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多措并举,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

  要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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