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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真空包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

   日期:2013-08-07     来源:台湾FDA    浏览:106    
       【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署授食字第0991302600号
【发布日期】 201-10-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600號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2237號修正

一、標示內容:屬即食食品者,依冷藏及冷凍性質,應標明「須冷藏」或「須冷凍」之字樣;屬非即食食品者(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應標明「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之字樣。

二、標示位置: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三、標示字樣之字體:「須冷藏」或「須冷凍」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一公分;「非供即

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四、其他事項:「須冷藏」、「須冷凍」或「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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