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卫署食字第703050号
【发布日期】 1987-11-30
【生效日期】 1987-11-30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76年11月30日衛署食字第703050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食品加工用之二氧化碳規格如下:
分子式 CO2
分子量 44.01
來源 係來自發酵法生產者
含量 CO2 99.5﹪(v∕v)以上
性狀 無色、無臭氣體
鑑別
本品加入氫氧化鈣試液,則產生白色沉澱。取此沉澱加入醋酸則產生氣泡,沉澱溶解。
游離酸
取經煮沸後冷卻之水50 ml,於Nessler試管中, 經由出口內徑1 mm之導管,通入本品1,000 ml至試管底部2mm高度處,再加入甲基橙溶液0.1 ml,則呈現之紅色比對照液(以0.01N鹽酸1ml取代本品)之紅色淺。
磷化氫、硫化氫及還原性有機物 取硝酸銀銨試液 25 ml及氨試液3 ml於Nessler 試管中,依上項所述方法在遮光處通入本品1,000 ml,則溶液不呈現褐色。
一氧化碳
以氣體層析用計量管或注射器,取本品5 ml依下列條件作氣體層析試驗,則層析圖上不出現一氧化碳的尖峰(peak)。
氣體層析條件
1.管柱充填劑:297~500 μm氣體層析用沸石(zeo lite)。
2.管柱:內徑3~4 mm,長1~3m之玻璃管。
3.管柱溫度:40℃左右之恆溫。
4.載子氣體及其流速:氫氣或氦氣,每分鐘30~80 ml 間之固定流量。
5.檢出器:熱導度(TCD)型檢出器。導入含有0.02% (v /v)氮氣之氫氣或氦氣4 ml時,在記錄紙上所呈現之尖峰高度應在總高度之50%以上。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