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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3〕59号)

   日期:2013-08-28     来源: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75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食安委办〔2013〕5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hsa.gov.cn/13/0822/310093659.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省政府整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组建新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鉴于当前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已经启动,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实施,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和省食品安全办等四部门《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3〕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确保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办要进一步发挥好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促进各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在市县机构改革完成前,市县两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分工和既定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各自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的监管职责。
 
  三、在市县机构改革完成前,市县两级工商、质监部门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和化妆品生产监管方面的业务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人、财、物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遇重大情况依法依规报告当地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根据工作情况报送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的有关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及经营许可职能、食品投诉举报职能、食品案件查处职能、食品行政复议等涉及食品、化妆品的职能履行至此文下发之日(含下发之日),此文下发之日前受理的上述事项,仍分别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继续履职完成全部程序。从此文下发次日起,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不再受理上述食品、化妆品的许可申请等事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仍由省质监局负责办理。
 
  五、在市县机构改革完成前,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监管的工作部署,省食品安全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可直接向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办、工商和质监部门行文,必要时,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行文。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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