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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

   日期:2013-08-29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95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08-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99989/201308/t20130827_1171907.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就加强全省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
 
  各市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乡(镇)、一村、一场、一户,消除工作死角。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市政府要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要逐级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监管责任人员,确保每个养殖场(户)、每个村、每个乡(镇)、每条河道水域以及每个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市要划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直接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区域,并将划分区域以及监管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报省畜牧局备案。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做好动物处理场建设规划,尽快建设动物处理场,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省将对率先建设的动物处理场优先扶持。
 
  规模饲养场,特别是享受过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规模饲养场,要尽快建设或完善本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死亡动物的规范化处理。规模饲养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得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HTH]
 
  三、落实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保障经费
 
  各市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财政扶持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要在认真执行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防疫员的职能作用,确保应收尽收和将收集的病死动物全部实行工厂化处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禁止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推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
 
  各市要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业发展,深入落实《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场、示范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效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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