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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食药监发[2011]84号)

   日期:2013-09-22     来源: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60    
【发布单位】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食药监发[2011]84号
【发布日期】 2011-10-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ga.scfda.gov.cn/CL0329/52191.html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队,市食品药检所:
 
  鉴于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营资格事宜的进一步明确。在过渡期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经营保健食品,不视为超范围经营,但是必须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5月30日下发《关于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问题的公告》(川食药监发[2011]48号)的规定进行经营。待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和备案管理的进一步明确。各区市县局要按照省局、市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或完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信息档案,切实掌握好本辖区监管的真实数据和可靠情况。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实行备案管理,要强化宣传,督促企业务必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区市县局要将调研情况及备案情况及时汇总,并按要求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
 
  三、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要求的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做到诚信经营。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和代理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四、关于对违规经营保健食品查处的进一步明确。各区市县局要按照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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