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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应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查验登记

   日期:2013-10-10     来源:台湾FDA    浏览:57    
【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卫署食字第0900011745号
【发布日期】 2001-02-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90年2月22日衛署食字第0900011745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531號公告修正
 
  一、基因改造技術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改造現象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細胞融合、原生質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二、辦理查驗登記時應填具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書表,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申請者基本登記資料。
 
  (二)    基因改造食品特性基本資料。
 
  (三)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報告摘要。
 
  (四)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報告。
 
  (五)    相關研究報告文獻。
 
  (六)    樣品與審查費。
 
  三、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評估方法及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表分別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四、實施日期: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目前在國內販售之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應於民國 91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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