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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

   日期:2013-10-18     来源:台湾FDA    浏览:83    
【发布单位】 卫生福利部 
【发布文号】 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号
【发布日期】 2013-10-16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    力】 
【备    注】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兒童、孕婦、哺餵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
 
  (三) 服用藥物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二、 添加苦橙之產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濃度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20mg以下。
 
  三、 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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