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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宁食药监保〔2013〕320号)

   日期:2013-10-23     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57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保〔2013〕320号
【发布日期】 2013-10-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jfda.gov.cn/CL0011/14115.html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把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者必须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表》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表》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除此之外,不得租借任何宾馆、酒店或其他公共场所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的销售和违法宣传。
 
  三、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表》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并向参会者出示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涉及广告的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件。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四、在会议、讲座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其内容必须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识、说明书一致,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夸大功能范围(包括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中宣传和口头宣称)。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4、发布未经省级食药监部门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
 
  各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或者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打“四非”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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