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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1-12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    浏览:216    
【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 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9-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wsjd.gov.cn/article/484848ac23eee6cf0123ef189d2b0007/2013/10/40288384407b48d60141bf6f8fb401e6.html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厅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称各市卫生局)行使,现就有关承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把做好行政许可项目承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建立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
 
  二、负责承接下放权限的各市卫生局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负责承接委托下放权限的各市卫生局应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实施许可,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审批规程、许可条件、证件(批复)样式等要求进行许可审批。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本次下放(委托)行政许可的培训工作。
 
  四、省卫生厅自2013年9月30日起,不再受理此次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对9月30日前受理的将继续完成行政审批。为做好相关工作,我厅分刻了17枚“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各市编号)、17枚“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各市编号),分别用于各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相关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委托下放
 
  的实施要求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6.“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编号表
 
  山东省卫生厅
 
  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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