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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07号)

   日期:2013-11-29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583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13〕207号
【发布日期】 2013-10-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ap.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68092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施策、重典治乱,规范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规范与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乳品质量规范和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和生产经营过程管理,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
 
  (三)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海关根据国办发〔2013〕57号文件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履行有关工作职责;以“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强化监督监管”、“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等工作任务为重点,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各级部门,在职能调整交接完成前,继续履行相应职责;职能调整交接后,由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继续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协调指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统计汇总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和市政府的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打好这场攻坚战。要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区县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各项要求。为推进各地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每年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依法严格查处外,符合食品安全连带责任追究条件的,要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及时启动连带责任追究,有效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行为。
 
  (三)鼓励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要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四)完善保障措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
 
  (五)加强信息报送,强化综合协调作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要求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食品安全信息,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季度报告制度。要确定一名信息员,于每季度第一周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工作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联系人:孙成平;电话、传真:67790660;电子邮箱:cqsab@cq.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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