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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104号)

   日期:2013-11-29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653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13〕104号
【发布日期】 2013-11-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s.gov.cn/art/2013/11/18/art_3722_154391.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市县政府功能,进一步理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市县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效能,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简政放权,优化结构,改进工作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省工商、质监部门实际,既要解放思想,充分体现中央的改革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调整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将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仍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市县两级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原定机构规格不变。
 
  (二)调整人员编制管理权限。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要求,将市县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移交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在调整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体制调整后,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纳入各地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原省一级行使调整为省、市、县三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人员编制移交工作由省编办另行发文明确。
 
  三、组织实施
 
  全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于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实、分解及下达工作,由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经费等移交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移交工作,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会同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事关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类经费、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妥善解决好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工作安排问题,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工商、质监部门监管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肃各项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体制调整期间,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除人员自愿调离外,全省工商、质监系统不得进行机构编制和人事调整。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商、质监系统体制调整期间机构编制和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体制调整期间突击进人、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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