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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兰食药监〔2011〕151号)

   日期:2013-12-03     来源: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267    
      【发布单位】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兰食药监〔2011〕151号
【发布日期】 2011-06-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zsfda.gov.cn/gzwj/201203/t20120308_127365.html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2011年上半年兰州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就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吸取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经验教训,把维护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各自的监管责任,完善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消除学校监管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隐患问题,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注重教育,加强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宣教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了解和掌握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树立自觉、规范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进行食品加工经营的守法意识,特别是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班,强化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技能水平。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指导学校充分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电视、短信和校园网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将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健康课程授课内容,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培养学生科学、安全、合理的用餐和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严格准入,规范许可,依法行政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严格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把好餐饮服务准入关,今后学校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学校校长。凡学校食堂存在基础设施不达标,未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等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同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托幼机构)的管理,一是对食堂基础设施不达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托幼机构一律不予发放办学(园)许可证;二是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擅自开设食堂供餐的,教育部门要督促办学机构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停止食堂供餐;三是对新办的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县(或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出具开学(园)预先核准相关证明以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四是对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教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治,经整治能够达到许可要求的,督促其办证合法经营;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许可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劝其改行经营;对不整改或达不到许可条件且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须由学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三方共同做好,学校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抓好日常监督,落实监管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主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狠抓工作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工作计划及食品安全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各学校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建立起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要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员,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督促食堂做好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等;要督促学校加强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承包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现象发生,使学校真正担负起首要责任。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方式,指导和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严防食品交叉污染,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指导和督促学校食堂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的演习和培训,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就能迅速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教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督促学校不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采购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食品,禁止使用硝酸盐、亚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等。
 
  五、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一盘棋的思想,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协同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分段监管中存在的空隙和漏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顿局面,并致力于一系列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一是建立开学前后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的制度。以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及夏季、冬季放假前为重点时段,以学校及周边餐饮单位为重点区域,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索票索证及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餐用具消毒等为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整治。对食堂基础设施简陋,硬件存在很大缺陷的,要督促学校利用放假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鼓励学校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和放心消费企业(门店)标准对食堂进行改造,提高标准。二是建立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联合督查评估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开展半年、全年辖区学校食品安全状况督查与评估,对工作扎实、安全保障有力的学校食堂予以表彰奖励,树立典型,推荐为示范单位;对工作不力,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甚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适时约谈,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三是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要畅通报送渠道,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建立信息相互通报机制,及时告知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专项整治情况、督查评估信息等,重要情况应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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