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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2-04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272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37480.html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上述文件均已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综合监督”栏目公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许可职能调整的衔接工作,规范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一)做好涉水产品职能转变的衔接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适应职能转变要求: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有关职责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对国家卫生监督中心移交的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的行政审批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有关职责,以及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等要求,对受理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进行审批,做好产品的技术审查,并做好对已获得国家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守生产企业准入关口,对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生产能力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不予通过。
 
  (二)做好消毒产品职能转变的衔接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行政审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做好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严把准入关。
 
  (三)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根据本次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更新“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smhb.gov.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的相关许可服务信息(包括“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内容),方便申请单位及时获得许可服务,便于社会查询本市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
 
  二、探索创新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监管工作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创新机制,加大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成效,切实让群众放心、满意。
 
  1.严格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落实企业责任。加大对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的,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督促、指导生产企业严格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出厂检验,落实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标注产品标签说明书,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并保证产品与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相符。
 
  2.加大产品抽检力度
 
  加大对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抽检频次,不断提高产品抽检覆盖率,特别是要加强对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产品、新上市的消毒产品,以及群众比较关注的自动售水机、家用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曝光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
 
  3.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消毒产品情况、供水单位和学校等单位使用涉水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落实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的情况,对其采购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检,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
 
  4.建立协同联动执法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卫生质量不合格、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时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产品可能流向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提出协查意见。结合本市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并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延续相挂钩,及时向社会公示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大培训与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和社会支持度
 
  1.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能力
 
  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卫生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其监督管理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为企业服务能力。
 
  2.加强宣传,不断提升企业和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度
 
  加强面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使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明确责任和要求,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自律性,使社会大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相关工作,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针对新闻媒体、群众反映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安全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信息公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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