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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潍政办发〔2013〕12号)

   日期:2013-12-05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213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6-24
【生效日期】 2013-06-26
【效    力】 
【备    注】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201307/t20130704_614458.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提升水利公共服务效能,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安全长效运行,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稳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监管体系,让全市人民群众喝上洁净水、安全水、放心水。
 
  二、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体系、专业化公司化运营体系、便民高效公共服务体系、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到2013年底,全市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覆盖人口达到95%左右,农村饮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实现农村饮水安全。
 
  三、重点工作
 
  (一)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体系。潍城区、坊子区、寿光市、高密市、昌邑市和峡山发展区等平原县市区、市属开发区,2013年底实现规模化集中供水全覆盖;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和昌乐县等山区县市,要因地制宜加大工程建设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明确提出各自2013年发展目标和实施计划,规模化集中供水覆盖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二)专业化公司化运营体系。面向农村的供水单位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由专业人员按标准生产生活饮用水。充分发挥已经成立的供水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整合小水厂资源,实行规模推进,发挥规模效应,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的饮用水安全达标。供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公司化经营,真正成为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
 
  (三)便民高效公共服务体系。以县为单位,以供水公司为依托公布供水服务热线,在县级水利部门设立投诉受理热线,建立维修队伍,公开服务承诺,推进便民利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底前此项工作全面推开。
 
  (四)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水利行业内部监管,健全市、县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调度中心和具备常规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调度中心与县级信息调度中心和10000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联网,形成完善的水行政监管网络,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五)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水质检测机制。到2013年底,建立起水厂日常生产检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检测和卫生部门监督抽检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制度,将水质检测常态化、制度化。县级对辖区内农村供水的工程实行月检测,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季检测。水利行业内部和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分级负担。
 
  (六)支持单村、联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对暂不能实现规模化集中供水的偏远山区村庄,要根据村庄的地理位置、水源情况,提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和措施,科学制定运行管理模式,出台支持单村、联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全市整建制实现农村饮水安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各级都要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规划、建设以及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加大农村公共供水行政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农村公共供水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及检测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参与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加强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建设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配合做好城镇供水工程向周边镇村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
 
  供电部门: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需求,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
 
  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过程中的税收减免政策。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监管及水质监测。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合理核定、调整供水价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三)加强监督考核。继续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学发展考核内容,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底考评奖惩”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3年6月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 月25 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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