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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37号)

   日期:2013-12-05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浏览:227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发〔2013〕37号
【发布日期】 2013-10-15
【生效日期】 2013-12-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eze.gov.cn/html/zwgk/h001/h69/1383873900d169094.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中专院校:
 
  《菏泽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菏泽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县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市水利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县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县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水利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县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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